作者:亚新认证网(有关海牙认证和使馆认证具体可与我沟通:010-86461181)本文核心内容:涉外公证认证、海牙认证办理
涉外法律事务中相关文书的公证、认证是促成文件生效和被认可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由于各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其公证、认证事宜亦存在差别。因此,本文旨在对部分地区、国家的涉外公证认证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和说明。
一、香港公证认证程序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第一步由中国香港地区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可参考司法部公布的委托公证人名单),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二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
2.香港没有专门的“公证人”职业,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因此由律师担任公证职责。这种公证人的形式历史悠久,业务是国际性而非地区性,他们的名字或签名在大多数使(领)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国际公证人”。
假如要把某一份证明或者文件,从香港拿到海外使用,那么则需要进行国际公证。若用于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则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然后由香港高院加签即可;若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
办理香港律师公证的常见情况:
◆ 在香港本地使用,办理香港律师公证。
◆ 在大陆使用,办理中国委托人公证。
◆ 到世界各国使用,办理国际公证。
二、澳门公证认证程序
澳门没有明确规定,参照香港。对于是否需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的转递章无明确要求。由于目前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较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澳门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三、台湾公证认证程序
台湾公证认证程序:① 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② 再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将公证书副本转寄境内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对于来自台湾民间的法律文书,先要经过台湾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将公证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可在内地法院使用。对于来自台湾官方的文件,可以不经过公证,但必须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转递到内地。
四、其他国家或地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法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至第五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等作出具体规定。
域外法律文件需经过两个程序:
① 经需要认证法律文件的出具地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能在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区分的是,是否为外国法律主体(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组织、个人,但居住在国外从而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因其本来就是中国公民,则不需进行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办理授权公证即可。
此外需要说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法律文件要翻译为中文,可以在外国做公证的同时翻译成中英对照版本,也可以到中国境内后,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注意,只有司法机构(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才可。
五、海牙认证
海牙认证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文件若要在海牙成员国使用时,必须办理海牙认证,由国际公证人公证之后,再递交到香港的高等法院加盖“apostille”印章。
认证过程其实就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行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与通常的认证不同的是,海牙认证不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是仅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海牙认证的范围:个人类文件、公司类文件、第三方机构类文件。
目前,中国内地尚未加入该公约,但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六、中国内地涉外公证认证实操流程
以外国当事人出具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例:
1.如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了证明手续,则可直接按照该规定进行;
2.如没有条约规定证明手续,则分成三种情况:
(1)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的,则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则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如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对公证进行认证,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所在国外交机构的认证进行认证;如所在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对公证进行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公证、认证是严谨的,如果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律师或使馆是不予公证的;
2.所需公证、认证事项内容必须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不危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需要遵守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并考虑各国有关法律不同的规定;
3.办理涉外公证、认证,申请人应向我司清楚的表述要求公证、认证的事项,办理公证、认证的目的和要求,如在哪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其公证、认证的合法性、准确性;
4.涉外公证、认证,一般一事一证,但如果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地,可以把几份文件装订在一起;
5.不能在外国文件的外文正本上,盖我国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印章。